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劉子健)若建設工程合同被認定無效,但工程已通過驗收且質(zhì)量合格,實際施工人是否仍有權主張工程款?近日,衡陽市珠暉區(qū)人民法院就審理了一起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
2018年10月,被告浙江某工程有限公司與第三人湖南某投資有限公司簽訂工程合同。案涉工程于2019年4月驗收合格,尚欠實際施工人原告盧某90余萬元。原告多次催款無果,遂提起訴訟,請求支付工程款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并主張優(yōu)先受償權。庭審中,被告浙江某工程有限公司答辯稱,雙方之間屬于掛靠合同關系,無義務支付款項,無需承擔款項義務。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jīng)驗收合格的,可以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之規(guī)定,案涉工程已驗收合格,原告有權主張工程價款的折價補償。同時原告盧某與被告浙江某工程有限公司就案涉工程已完成結算,且案涉工程款主要用于支付農(nóng)民工工資及材料款,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六條,原告盧某對工程款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最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浙江某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盧某工程款本金90余萬元及利息。
法官說法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是建設工程經(jīng)驗收合格的,可以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承包人有權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六條,“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或者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息”,主張欠付工程價款利息。
責編:王汝福
一審:曾金春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來源:湖南法治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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